城市隧道防火的相关知识介绍
类别:产品知识 | 更新时间:2021-6-24 | 阅读:2998 次
阅读提示:隧道衬砌、附属构筑物、疏散通道的建筑材料及其内装修材料,除施工缝嵌缝材料外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隧道内的灯具、紧急电话箱(亭)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防火桥架。
(一)构件燃烧性能
隧道衬砌、附属构筑物、疏散通道的建筑材料及其内装修材料,除施工缝嵌缝材料外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隧道内的灯具、紧急电话箱(亭)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防火桥架。
隧道内的电缆等应采用阻燃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其桥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二)结构耐火极限要求
隧道内附属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顶板与隧道分开,附属构筑物(用房)内部的建筑构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结构防火隔热措施
隧道结构防火隔热措施包括喷涂防火涂料或者防火材料、在衬砌中添加聚丙烯纤维或者安装防火板等。
二、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隔构件
隧道内的水平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附属构筑物与隧道连通处宜设置前室或过渡通道,其开口部位应采用甲级平开防火门,用于车辆疏散的辅助通道、横向联络道与隧道连接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二)管沟分隔
通风和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防火构件的两侧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隧道行车道旁的电缆沟,其侧沿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结构,电缆沟顶部应高于路面,且应不小于200mm。当电缆沟跨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三)附属构筑物(用房)防火分隔
附属构筑物(用房)应靠近隧道出入口或疏散通道、疏散联络道等设置。构筑物(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建筑构件分隔,其隔墙上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为隧道供电的柴油发电机房,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量不应超过1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房和其他部位分隔开,储油间的电气设施需采用相应的防爆型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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